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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定向发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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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拟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通过定向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融资,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本法律意见书系经办律师按照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要求,为A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事项进行合法合规的核查,保障了定向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完成。
【法律意见书】
致:A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股东为**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名、法人股东**名;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东为**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名、法人股东**名,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二、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认购公告》等材料,确认本次股票发行对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如下:
1、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认购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根据**年**月**日召开的**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因此,本次股票发行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2、现有股东缴款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因此,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安排优先认购,无在册股东优先认购的缴款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取消了在册股东优先认购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T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说明: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股票发行方案》、发行人与合格投资者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1、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共**名,全部为在册股东,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上述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
(1)C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股份有限公司
(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投资者均为发行人在册股东,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2、本次认购对象之间、与公司及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本次认购对象均为公司在册股东。
(2)本次认购对象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认购对象之间不存在其他股权控制或基金管理的关联关系。
(3)本次认购对象与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本次认购对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存在持股平台
本次股票发行的**名认购对象中,其中包含**家私募基金,**属于具有实际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的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属于私募基金的,均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3、发行人的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不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五、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查验了**会议纪要、B集团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文件、**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评估报告、**部评估备案文件并查询了发行人在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相关文件等材料,本次发行的过程如下:
1、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和授权
**年**月**日,B集团召开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事项。
**年**月**日,B集团股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事项。
**年**月**日,D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A股份有限公司拟定向增发股份所涉及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年**月**日,采用收益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万元。
**年**月**日,**部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上盖章,对上述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2、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年**月**日,B集团作出《关于A股份有限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的意见》,同意《关于
的议案》(同意公司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向原股东增发**万股,增发价格为每股**元)、《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B集团委派董事、监事按照上述意见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年**月**日,发行人召开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人,审议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批准设立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年**月**日,发行人在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年**月**日,发行人召开**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人,持有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
同意股数**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C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股,对本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其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股数**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C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股,对本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其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事宜的议案》。
同意股数**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3、股票发行认购、缴款及认购结果的相关情况
**年**月**日,发行人在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公告》,认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认购对象均在上述时间内将认购款支付到指定账户。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于**年**月**日在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结果公告》,发行结果如下:
序号
认购人名称
认购股数(万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C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2
****股份有限公司
——
——
3
。。。。。。
——
——
合计
——
——
**年**月**日,E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C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的新增股本合计人民币**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系在册股东增资并经B集团、**部审批通过,评估结果经**部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及认购结果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及管理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文件、**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股票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1、募集资金用途
(1)根据《股票发行方案》所披露的信息,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预计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用途
资金规模(万元)
1
****项目
——
——
2
****项目
——
——
3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日常流动资金
——
合计
——
——
2、募集资金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银行****支行设立了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主办券商****证券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银行****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符合《股票发行问答(三)》及《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七、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与合格投资者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有关材料。
本次股票发行中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协议合法有效。
《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对认购股份数量、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风险揭示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不包含以下情形:(1)发行人作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2)限制发行人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3)强制要求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4)发行人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发行人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发行人派驻董事或者派驻董事对发行人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查阅权、知情权等条款;(7)其他损害发行人或者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投资条款。《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本次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对发行人及认购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与合格投资者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材料。
发行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名认购对象均自愿限售二年,自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24个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名认购对象自愿限售的情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本次股票发行不以非现金资产认购
本所律师查验了本次股票发行的《股票发行方案》、汇款凭证等相关材料,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均以货币方式认购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资产有重大瑕疵、需办理资产过户或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的情形。
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1、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 人,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2、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公司章程》取消了在册股东优先认购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认购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5、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已经B集团、**部审议通过,评估结果已经**部备案,履行了国资审批备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及认购结果合法有效;
7、发行人已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设立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符合《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发行人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对发行人及认购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9、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名认购对象自愿限售的情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发行对象未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不存在相关法律风险。
公司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发行的条件。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股票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尚需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律师:杨存攀、张俊玲
2018年12月4日
作者简介
杨存攀律师,2011年6月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律师擅长公司设立、企业改制、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及上市法律业务;资产重组业务;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及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业务;投融资业务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主要法律服务业绩:参与或主办了信通电子(831427)、威马股份(430732)、奥美环境(831149)、启奥科技(831287)、福航环保(831714)、晨宇电气(831957)、宝源股份(837965)、鸥玛软件(839737)等多家“新三板”挂牌项目及后续常年法律顾问、定向发行股票等法律业务。杨律师参与或主办了山东星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营玲珑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财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宝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国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融方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项目。
(编辑:杨存攀 张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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