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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志技术出资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点击:3052次
【案情简介】
WIT公司与某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智鑫公司,WIT公司持有64.4%的股权,某国有企业持有35.6%的股权。2013年2月,智鑫公司与王某志签订协议设立智鑫化工公司,其中王某志以技术出资300万元,持有智鑫化工公司15%的股权,智鑫公司持有智鑫化工公司85%的股权。后王某志在智鑫化工公司工作,任技术负责人,并于2017年离职。2020年1月,智鑫公司接到王某志的股权转让通知,拟将持有智鑫化工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本所接受WIT公司的委托,对王某志的出资及退出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致:WIT公司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控股子公司智鑫公司与王某志先生出资设立智鑫化工公司,及王某志先生拟从智鑫化工公司股权退出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意见。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在依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且贵公司保证附件资料真实与完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王某志先生的出资事宜
1.《合作协议书》的约定
智鑫公司与王某志为设立智鑫化工公司,双方于2013年2月23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一、王某志以无形资产“某涂料生产技术”所有权出资300万,持有15%的股份。二、王某志拥有“某涂料生产技术”所有权,投入公司后成为公司专有技术,王某志负责12个月内完成相关专利申报,新公司为专利权人,王某志为发明人。公司正常运营后,在原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发展、创新的新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
2. 专有技术的评估、验资及移交
2013年3月8日,某资产评估公司接受了智鑫公司的委托,就王某志先生用以出资的专有技术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王某志先生的专有技术资产评估值300万元。(注:评估报告中以智鑫公司及王某志先生共同提供的预测数据作为取价依据,以专利技术进行评估)
2013年3月11日,王某志先生将某涂料生产技术的全部资料办理了移交手续。
2013年3月19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经审验,王某志先生以无形资产——专有技术出资300万元。
3. 关于专利申报
以《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某生产技术”作为关键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到如下信息:
(1)发明名称:一种***涂料
申请号: 201310*****4.1
申请日: 2013年7月11日
申请人: 智鑫化工公司
发明人:王某志等人
权利要求(略)
该发明专利申请于2013年9月18日公布,2013年10月23日实质审查生效,2015年7月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2)发明名称:一种***涂料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
专利号:ZL 201510*****8.0
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
发明人:王某志等人
权利要求(略)
该发明申请于2017年6月3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
其他专利(略)
4. 经营数据
智鑫化工公司提供的***涂料2015-2019年主要经营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营业收入
292
553
748
572
315
营业成本
174
357
522
452
274
毛利润
117
196
226
120
42
毛利率
40%
35%
30%
21%
13%
销售费用
129
146
153
139
132
净利润
-7
50
73
-19
-90
备注:2013、2014年在投产期,收入很少,不在表中列示。
5. 法律分析及意见
(1)自2013年2月23日《合作协议书》签订后,王某志先生在12个月内(即2013年7月11日)完成了相关专利申报(即申请号 201310*****4.1,发明名称一种***涂料),但该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该事实说明《合作协议书》签订时王某志先生提供的“某涂料生产技术”尚未达到授予专利的条件,智鑫化工公司并未直接获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且《评估报告书》后附有专利技术的预测数据,说明该评估报告是以王某志先生提供的技术能够授予专利权为基础的预测数据。因此,王某志先生提供的专有技术没有完全符合《合作协议书》的约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智鑫化工公司成立(2013年3月21日)后,除《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由王某志先生提供的专有技术外,智鑫化工公司的技术团队(包括但不限于王某志先生)改进、优化、研发的所有技术均为职务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权均属于智鑫化工公司。
(3)对比王某志先生提供的专有技术的专利申请、智鑫化工公司2015年10月23日申请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 201510*****8.0,发明名称:一种***涂料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可知,在王某志先生提供技术的基础上,智鑫化工公司的技术团队诸多人员参与又进行了技术改进、优化、发展和创新,方获得了发明专利权,说明该技术成果(即发明专利)是智鑫化工公司的技术团队诸多人员参与的职务发明创造,同时,亦进一步说明王某志先生提供的专有技术未达到发明专利的标准。
(4)关于项目是否达到约定的预期目标的问题。智鑫公司与王某志先生虽未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但《评估报告书》以专利技术的预测数据作为取价依据,可视为智鑫公司与王某志对项目预期目标的参考。比对其与智鑫化工公司2015年—2019年***涂料主要经营指标,智鑫化工公司2015年—2019年***涂料的营业收入与两股东设立智鑫化工公司时的预期目标应当尚有一定的差距。
(5)王某志先生的专有技术经过评估、验资程序,向智鑫公司、智鑫化工公司进行了移交,并在工商行政机关完成了登记备案,王某志先生合法持有智鑫化工公司15%的股权。
二、王某志先生所持股权退出事宜
1. 王某志先生所持股权退出的前提
根据智鑫化工公司的公司章程,王某志先生如退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或智鑫化工公司收购)智鑫化工公司的股权,必须经智鑫公司同意方可进行。
2. 王某志先生所持股权退出的程序
无论是采用股权转让或是智鑫化工公司收购何种方式,根据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智鑫化工公司应形成股东会决议,并履行对智鑫化工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程序。
3. 法律分析及建议:
(1)因王某志先生先生已于2020年1月12日向智鑫公司发出《股权转让通知函》,有意向转让所持智鑫化工公司的股权,在已对智鑫化工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王某志先生专有技术可能存在未完全履行《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智鑫化工公司***涂料的营业收入与《评估报告书》的预测数据差距较大等因素,建议智鑫公司就股权价格与王某志协商谈判,并确认王某志先生的意愿是否回购其专有技术。如协商不成,可根据智鑫化工公司2015年—2019年***涂料的营业收入没有达到股东设立智鑫化工公司时的预期目标,依法维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如智鑫化工公司连续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却未向股东分红,王某志有请求智鑫化工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建议智鑫化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相应的分红决议,以免使股东诉讼要求智鑫化工公司收购股权。
以上意见,仅供贵公司内部决策参考使用。
律师: 张俊玲 刘昌君
2020年6月15日
(编辑:张俊玲 刘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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