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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曼公司与浩佳集团及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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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委托人杭州托曼公司公司与浩佳集团有限公司及目标公司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约定杭州托曼公司将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以及其对目标公司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以含税交易总价款人民币17040万元转让给浩佳集团。协议签订后,浩佳集团以“在框架协议中披露的内容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为由,向杭州托曼公司发出《解约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通过律师代理,上海司法机关支持了杭州托曼公司维权的目标。
代理意见
尊敬的合议庭: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托曼公司的委托,指派何新华、单辉二位律师担任其与浩佳集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代理人。通过开庭审理,结合相关证据,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第一部分 关于违约事实
一、杭州托曼公司与浩佳集团及目标公司在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股权及债权转让框架协议书》(以下称为《框架协议》),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该协议合法有效。
二、按照《框架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除非乙方(浩佳集团)的尽职调查结果表明甲方(杭州托曼公司)向乙方披露的事实存在重大不实或故意隐瞒且对双方的交易目的产生重大影响,则双方应在尽调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协商并签署正式的《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
三、没有证据证实杭州托曼公司向浩佳集团披露的事实存在重大不实或故意隐瞒,并且该事实能够对双方的交易目的产生重大影响, 浩佳集团单方解除《框架协议》属于重大根本违约行为。以下分别陈述。
1.杭州托曼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所披露的事实不存在重大不实和故意隐瞒。
《框架协议》中已经载明的目标公司概况包括:
(1)目标公司合法成立并存续,注册资本1800万元已实缴,杭州托曼公司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2)目标公司已取得位于庐阳区产业园的一幅国有土地,面积为79471.15平方米,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地块上建设有约25000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该厂房已由目标公司对外出租。
(3)截止基准日2017年5月31日,目标公司的财务情况、员工及劳动关系情况、目标公司与政府间的主要往来函件、甲方(杭州托曼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债权清单及目标公司已开立的银行账户清单等。
通过对《框架协议》记载内容及尽职调查报告的对比,我们认为, 杭州托曼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披露的事实不存在重大不实和故意隐瞒事项。
2.不存在对双方的交易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按照《框架协议》约定,双方的交易目的系杭州托曼公司向浩佳集团转让目标公司100%股权及杭州托曼公司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协议第四条进一步约定,“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为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及依照该等股权所享有的全部权益”。对于这一点,《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性记载,即杭州托曼公司合法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且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出质、冻结等任何权利负担。
四、浩佳集团所提出的异议问题,皆非合同约定的“存在重大不实或故意隐瞒,并且该事实能够对双方的交易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而是属于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的事项。浩佳集团无权以该类问题为由解除《框架协议》。
1.双方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目标公司股权交割之前,目标公司名下的全部债权债务均剥离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第三方,由其享有或承担,与乙方无关。……如因甲方原因未完成剥离而导致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给甲方的交易总价款中等额抵扣相应的金额,或向甲方追偿。”“本条所指的债务剥离,如难以逐一以债务转移的形式剥离,可由甲方对上述债务向目标公司作出经乙方同意的有效担保的方式予以解决。”
由此可见,双方在框架协议中对于目标公司名下债务的承担是有明确约定的,并且对于未完成剥离或难以剥离的债务也约定了向甲方追偿或由甲方提供担保的解决方式。
2.浩佳集团所提出的异议问题大致可归纳为8亩土地闲置问题、项目地块可能存在延期开工、逾期竣工问题、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问题及厂房出租问题。
首先,上述问题所涉及的全部合同、资料,我方已在框架协议中以附件的形式向对方作了完全披露,并无遗漏和隐瞒;
其次,即便异议问题成立,也只是意味着我司存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可能性,对于该情形,双方均可按协议第四条第1款的约定来处理;
再次,我方在2017年7月10日回函中已经对异议问题逐一作出解释与说明,并再次承诺我司将会积极配合处理遗留问题、相应损失由双方协商承担。
任何公司正常经营中,都不可避免或多或少的存在违约或被违约的情形。本案争议合同,涉及标的额达1.7亿,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遇到现实存在的分歧也是理所当然。浩佳集团提出的异议问题,或许有一部分系客观存在,但所有问题都可以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妥善处理。我们不认为,所有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都能够称之为 “披露的事实存在重大不实或故意隐瞒,并且该事实能够对双方的交易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五、在与浩佳集团交涉过程中,对方工作人员曾经透露,浩佳集团解约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在双方签订框架协议之后,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以及网传的万达集团宣布退出房地产行业的事件,影响了其集团领导对市场前景的判断及投资方向的规划。
对此,我方并没有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但是结合2017年7月万达的轻资产计划突然加速、同年8月10日万达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万达彻底告别房地产”的文章来看,该类事件对于浩佳集团产生影响,直至促使其作出解除协议的违约行为,存在一定的可能性。
综上,浩佳集团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擅自解除《框架协议》的合法性,其解约行为违背了商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部分 关于违约责任
《框架协议》第五条约定,协议签订生效后,浩佳集团应向双方设立的共管银行账户存入定金人民币1000万元。该款项已实际到账。
《框架协议》第七条约定,“任何一方无故擅自终止履行或解除本协议的,……均视为重大根本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交易总价款30%的违约金。”
上述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对于因自身违约行为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都是明知的。浩佳集团在采取解除协议的违约行为之前,也必然是对继续履行合同的收益与违约导致的后果进行了全面的权衡和取舍。商事行为,更应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连可以预见的法律后果都无须承担,那么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又如何能够坚守。
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并支持杭州托曼公司的诉讼请求。谢谢!
代理人:何新华、单辉
2017年 1月5日
【作者简介】
何新华律师,1996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双学士学位。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2014年度获济南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荣誉。何律师擅长金融、保险、公司、合同、建设工程等民商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现为济南市仲裁委金融仲裁院仲裁员及山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会研究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曾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信贷管理处从事银行法律实务工作。2000年6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已经接近20年时间,长期为省内外各金融、保险机构服务,具有丰富的金融、保险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单辉律师,2005年6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保险委员会委员;擅长合同、金融、刑事辩护等领域法律事务。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申诉值班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曾担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先后获得2016年全省优秀人民监督员、2018年山东省律师协会优秀代理申诉律师称号。单辉律师先后为几十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与代理案件。曾承办或协办多起涉合同纠纷的诉讼与执行、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以及涉职务犯罪的刑事辩护案件等,为委托人提供了有效地帮助。
(编辑:何新华 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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