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

王宗军济南
合伙人
  • 专业领域:环境资源,征地拆迁安置,重大职务犯罪辩护,刑民交叉
  • 毕业院校:山东大学
个人简历:
王宗军,男,汉族,临沂费县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级律师,工作地点:济南;联系方式:13953128780;邮箱:30267658@qq.com。

教育背景:
2001年9月至2004年7月  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 法学专业
2002年4月至2005年7月  山东大学  法律专业

执业经历:
2009.7-2010.8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2010.8-2011.11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11.11至2015年12月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16.01至今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

业务领域:
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事务、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
先后担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下区人民政府、市中区人民政府、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历下区房管局、历城区财政局、历城区税务局、潍坊高新区税务局、济南济商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济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宾馆、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济南人民大润发有限公司、济南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山东移动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座汽贸、山东省纺织品总公司等多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沟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很好的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案件百余起;代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诉讼案件几十余起;代理刘某等人诉蒙阴县人民政府、蒙阴县公安局系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蒙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蒙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代理济南大明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与郝某、李某、刘某某拆迁安置协议纠纷等等。菏泽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山东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法院依法判处山东某公司无罪,该案系一审法院建院以来第一起单位无罪案件。四川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7月,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定罪免刑;沂源鲁中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件、非诉案件: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山东银座汽贸股权收购案;山东纺织品总公司房屋拆迁法律服务;济南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长期票据专项法律服务;

行业任职:
济南市律师协会行政业务委员会委员

社会兼职: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南楼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