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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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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秉持“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政策,不断加大对各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是证券违法行为中重点打击的对象。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长虹先生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证监会于2016年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 号)。2019年4月26日,张长虹先生被公安机关拘留,接受调查。
      2019年3月11日,由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3、2014年度报告中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伟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于40万元罚款,同时刘伟也被给予警告并处于20万元罚款。
      2019年3月12日,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福泉,因短线交易公司股票,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因内幕交易公司股票行为,被证监会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从上述处罚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信息披露合规问题已成为上市公司合规治理和风险防范的核心问题;虽然上述案例中的受处罚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但是对于从事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同样重要。所以,我们有必要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梳理,明确各责任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才能更有效的帮助企业防范合规风险。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概述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概念分析
      1.信息披露的概念分析
      信息披露,也被称为信息公开,是指通过某种传播途径,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其他各种资料同一定的格式公布于众。合规的信息披露在减少市场投机和防范市场操纵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市场经济和信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各利益相关者在作决策时所得到的信息是不完全一致的,这就潜藏着利益相关者所得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况,从而导致其作出错误选择。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及时准确地知晓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帮助其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2.合规性概念分析
      学界对市场各种行为的合规性研究十分丰富,但笔者经过对各种相关文献的检索和阅览,发现并无对“合规性”这一概念进行专门研究的内容,甚至百度上也找不到对该名词的专业界定,而是以和其他词汇组合的方式出现,例如“合规性评价”、“合规性审计”等。究其缘由,概因其寓意浅显,仅从其字面则可领会。但考虑到本文研究内容与其相关,故有必要为其下个定义。
      合规,就其字面理解为“合乎规范”,“性”,与此处相匹配的意思应为“人或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能力、作用、性能等。”组合起来,合规性的内涵即为某人、某事或某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合乎规范的能力。但其外延的界定则体现在对主体和客体的范围上,这也是为什么需与其他概念进行结合使用的原因。
      综上,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是指上市公司所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一致的情形。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己逐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主体,以《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制定的自律性规则为具体规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形成了由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披露重大事件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2.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规定可以得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能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或判断依据,不得有不实陈述更不能有虚假记载。
      (2)准确性原则。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包含宣传、广告、赞美或者夸张等词汇,不得误导投资者。上市公司应该使用清晰明确,简明扼要的词汇进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的披露预测性信息。
      (3)完整性原则。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应当要内容完备、文件齐全,格式符合法规规定。
      (4)及时性原则。对于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5)公平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禁止提前或私下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相关信息。
      3.信息披露的基本类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两种基本类型,即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时间,用一定的格式,必须披露的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如违反则属于违规行为。
      除强制性披露信息之外的行为均可以成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比如,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形象、履行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披露的相关信息。
      4.信息披露的特定情形
      根据上交所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有种特定情形。
      如果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按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同时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就可以考虑申请暂缓披露。申请暂缓披露应该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期限届满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披露。
      如果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会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及的主要信息包括:股票停牌与复牌、重要交易及关联交易、短线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内幕交易及操纵证券市场等内容。关于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上市公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证监会和交易所为此专门制定了格式准则和相关备忘录。
      1、定期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需披露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需披露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但是,第一季度报告最早可以与上一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2、业绩预告。
      除特殊情况外,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业绩预告。当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减少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3、业绩快报。
      虽然我们现行法律法规鼓励上市公司发布业绩快报,但是业绩快报仍是上市公司自愿性的信息披露。业绩快报可以披露当期和上期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如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露;因业绩的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拟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方向一致,但盈亏金额同向差异超50%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发布后,如果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4、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明确规定了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的范畴。
      当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应当及时公布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同时,当某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告内容不能被保证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陈述并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对于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应披露工作。
      (三)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1)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控制权或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分析
      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整个过程中,公司内部监督部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等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监督作用。表面来看,上市公司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可能性相当小。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笔者发现近几年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作出的处罚公告没有减少却在不断增加。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出现的问题
      1.部分上市公司按照监管的底线进行披露,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披露格式化等问题,对信息披露与合规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上市公司常常不能深刻领会监会的实质,而只是会按照相关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且多数只进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属于被动性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财务规范监管主体关系尚无完全理顺。财务信息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主干部分,处于信息披露的核心地位。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偿债能力、经营效率和成长能力等重要信息均可以从其披露的财务信息中获知而这些信息一般都会在财务报表中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展示出来。正因为如此,某些上市公司不惜通过财务数据造假的方式误导投资者,以达到自身的不法目的。
      3.信息披露方面违规的公司重复违规概率高。对于上市成功但经营业绩不理想的企业而言,披露不理想的经营数据会让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敬而远之,融资困难会增大企业改善经营现状的难度,持续性的不利状况使得企业面临退市风险。因此对这类企业而言,为避免一系列危机的发生,可能会不择手段,甚至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进行财务数据造假,企图通过此类方法粉饰自身经营业绩,改变投资者的看法。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在多数情况下并非偶然,而是隐含着某些深层次的原因,因此,一旦公司做出违规行为,在没有足够强大的惩戒情况下,其再次违规的概率较高。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分析
      1.惩治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证监会(包括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为有权力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作出处罚的机构。证监会的惩治措施主要包括两类:(1)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计入诚信档案并公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和其他监管措施等;(2)行政措施,主要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
      证券交易所的惩治措施主要也包括两类:(1)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约见谈话、限制交易、撤销任职资格证书、书面警示等;(2)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 
      证监会作为后台监管机构,不仅拥有较多方式的处分权,还拥有其作为行政机构所特有的行政处罚权。但其作为统管证券市场的行政机关,其惩治决定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滞后性。而证券交易所作为坚守在市场第一线的管理者,其被授予的惩治权力相当有限。
      2.信息披露违规人员自身因素
      (1)上市公司的利益导向和治理结构出现偏差。我国上市公司对于公司高管的激励方式一般都与公司的经营绩效相挂钩,但人一般都是利己的。会计信息是财务部门的工作最终体现,而管理层对于这部分的工作存在一定的掌控权,这样就容易出现披露的信息失真、不充分或不规范的现象。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属于第三层,但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部门的权力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2)由于证券市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退市机制,加上吸引投资者的冲动,由大股东组成的治理层很可能对管理层相应人员设定更高的业务要求,当这种要求超出合理范围后,相关人员会通过信息造假来释放自身压力。
      (3)上市公司多数工作人员在上市之前对资本市场的专业知识并不了解,而是在上市材料制作、申报和上市后的实践操作中逐渐熟悉的,缺乏对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在涉及到信息披露违规方面,主要表现为在不知情或不认真的情况下造成的诸如重大遗漏、延迟披露等违规行为。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建议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信息披露能够让上市公司尽可能全面的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能够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提供重要依据。一旦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影响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给投资者决策带来方向性误导;而且更容易滋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由此看来,要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落到实处。
      (一)理顺证券监管权力分配关系。
      为了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提升工作效率,可以考虑以法律形式明确确立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解释存在争议的会计准则的工作程序或制度安排。 
      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或者上市公司定期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了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争议,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提前规定的整套程序及时请求国务院财政部门对争议事项进行解释,如此方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和会计解释之间的默契,才能加快纠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更有利于将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整个市场的震慑力发挥到最大功效。 
      (二)完善法律环境,监管与需求相结,加大违法惩罚力度。
      法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基础的环境,同时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重要的外部环境,所以要逐渐优化。政府在监管过程中也要对自身的工作进行优化完善,立足于法律维护的同时也要关注投资者的需求,并将其纳入到监管的过程中,对于违法乱纪行为严惩不贷;还要将监管的结果进行信息公开,为广大投资者负责。
      (三)上市公司需转变和完善公司治理理念,同时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应当仅仅理解为符合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仅是一种符合监管要求的形式主义,良好的公司治理应当更加有利于公司的运营效率、防止滥用权利,并在遵守监管要求的同时防范各种业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是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将内部控制制度转化成内生需求,必将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目标起到积极的作用。如果仅仅是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相应的内部控制支出将毫无意义,甚至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业务秩序。因此,认真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将是上市公司长期发展的不竭动力。
      (四)强化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与合规意识。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明确清晰的责任机制和处罚机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平的进行信息披露。除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也应当积极、及时的披露可能对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以保证各利益相关者能够及时、全面的了解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上市公司也应自觉接受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认真回复投服中心质询,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笔者建议可以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制度,并进行定期考核,按照比例淘汰不合格者,以增强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合规意识。
      (五)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被称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是市场约束机制最为重要的一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实践中应审慎接受业务委托,重视审计风险。切实履行审计职责,扩大监管范围,遵循审计准则,以风险为导向,发现问题、警示风险,防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证券公司等证券机构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建立违法违规操作的“防火墙”;消除内部管理混乱,合规控制失效和频繁违规等问题,提高证券公司员工的法律合规意识,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相关的培训,让勤勉尽责成为每一位证券人员的核心工作理念。
      (六)引导投资者科学决策。
      我们应该要充分释放市场的活动,增加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作用。社会各方应采取措施提升投资者的信息分析能力和辨别能力,使投资者真正利用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而非基于感觉进行投资,只有这样才能引导社会资金实现优化配置。理性投资、科学决策的投资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调动经济市场的积极性,迫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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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2007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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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徐小英.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问题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本文为2019年全国律协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交流文论)


      作者简介
      季猛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2006年被评为“泉城十佳青年律师”、2008年获得“律师党员示范岗”荣誉称号。现为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济南市进城务工青年法律服务团成员、济南市青联委员。季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企业改制上市、并购业务、证券业务、金融业务等。季律师自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先后担任十余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五百余起经济、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仲裁案件,办理了数十起公司、企业的改制、重组、并购、投资、融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季猛律师办理的代表性非诉讼业务有:山东金泰(600385)恢复上市项目、ZTKC(000957)短期融资券发行项目、山东某有限公司短期融资券及公司债券的发行项目、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债项目、菱花集团有限公司10亿元绿色公司债项目、利华晟雷克萨斯等多家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投融资项目,山东金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高静律师,2016年6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硕士学位。现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曾在《经济法论坛》、《生态经济》等杂志上发表多篇论文。高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法律业务及公司首发上市(含新三板)、股票发行、并购重组、债权融资、私募基金全流程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业务。高律师主办了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债项目、菱花集团有限公司10亿元绿色公司债项目、中通客车银行间短期融资券项目、山东惠民中泰天然气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天然气收费权ABS项目等多家公司的债券融资项目;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定增项目、浪潮(山东)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收购济南浪潮元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项目、济南科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山东赛蒙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山东金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多家公司投融资业务;东营玲珑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财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项目。

(编辑:季猛 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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