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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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文涉嫌贪污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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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刘某文系济南老字号“W”董事长,该公司是粮油巨头Y集团济南地区独家代理商,供应了济南市场J品牌、H品牌等多个品牌粮油食品,经营网点7000余个,职工数千名,是济南市民生行业的龙头企业。
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于2015年3月18日将刘某文以涉嫌贪污刑事拘留,4月3日执行逮捕,6月1日侦察终结转为审查起诉。针对检察机关拟指控刘某文涉嫌“隐匿”改制资产构成贪污罪事宜,辩护人核对了公司财务资料及审计评估资料,发现了能够证明刘某文没有隐匿改制资产的相关证据,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了报告与提交,并配合检察机关查明了事实真相。刘某文因此被无罪释放。

【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文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刘某文涉嫌贪污罪一案辩护人。
通过查阅本案材料及会见刘某文,现提出以下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予以核查。
一、刘某文对其伙同孔某永涉嫌贪污的拟指控有异议
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济槐荫反贪移诉(2015)4号起诉意见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文在担任济南W商场(国有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02年7月伙同财务经理孔某永,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借济南W商场改制之机,将该公司下属公司济南L宾馆(土地及房产一处,位于天桥区四合街**号)、济南F食品公司(土地一宗,位于历城区王舍人镇王舍人村**号)的部分土地以及房产隐匿于改制资产之外——2008年5月刘某文将济南L宾馆天桥区四合街**号土地变更至济南L宾馆有限公司名下,同年7月该宗土地地上房屋产权过户至济南W商场有限公司;同年5月刘某文将济南F食品公司名下历城区王舍人镇王舍人村**号土地一宗过户至济南F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截止2008年5月,济南W商场有限公司——刘某文股份占该公司51%;济南L宾馆有限公司——济南W商场有限公司占股份90%,李静某占10%;济南F食品有限公司——刘某文占股份90%,李某占股份10%——原济南L宾馆名下天桥区四合街**号土地及房产于2008年5月28日获得拆迁补偿款3485577元,该款全部转入刘某文个人公司(山东WY有限公司)账户中。原济南F食品公司名下王舍人村**号土地一宗于2008年5月过户至济南F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该有限公司获得土地收益1771440元。通过隐匿以上两宗土地及房产,犯罪嫌疑人刘某文从中侵吞国有资产5257017万元---涉嫌构成贪污罪”。
辩护人多次会见刘某文,就侦察机关侦察认定的上述情形,刘某文表示与事实不符,他本人从未安排孔某永隐匿L宾馆四合街**号土地及F食品王舍人村**号土地,也从未指使或者授意任何人隐匿或者抽逃改制评估资产。

二、本案书证及相关财务资料证实刘某文没有隐匿资产
侦察机关以山东Z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12月12日鲁Z会字(2002)489号评估报告(详见卷宗材料第10卷P47-53)评估价值577.29万元作为W改制净资产依据,认为该评估报告涉及的资产范围未能包括W的全部改制资产,即刘某文与孔某永“---将济南L宾馆(土地及房产一处,位于天桥区四合街**号)、济南F食品公司(土地一宗,位于历城区王舍人镇王舍人村**号)土地以及部分房产隐匿于改制资产之外---通过隐匿以上两宗土地及房产,犯罪嫌疑人刘某文从中侵吞国有资产5257017万元---涉嫌构成贪污罪”,辩护人在查阅本案卷宗材料的基础上,对照W财务资料,证明了上述指控与事实不符 。
1、关于L宾馆四合街**号土地
济南市S(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2月17日下发了(98)济S字第6号文件“关于济南W商场对济南市L宾馆合和济南市D公司实施兼并的意见”,载明“---济南L宾馆的人、财、物及债权债务、除四合街的土地房产以外,全部移交济南W商场承担;四合街的土地、房产由总公司收回---”(详见卷宗材料第10卷P136-138)。
济南市S(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监交单位于1998年2月22日主导了双方财产交接,接收单位济南W商场对L宾馆资产进行了接收,各方代表均在移交明细表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中固定资产移交明细表注有“四合街平房”与“营业房”两项,L宾馆财务移交明细表注有无形资产价值13.5918万元(详见卷宗材料第10卷P1-4)。
山东Z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12月31日向济南市W商场出具了鲁Z会字(2001)649号《审计报告》,W全部资产无形资产汇总价值年初数1318.3519万元、年末数1308.4549万元(汇总表附注无形资产分项包括W商场852.6101万元+N贸易中心442.253万元+L宾馆13.5918万元=1308.4549万元)。同时印证了济南市S(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6月30日清查汇总结论W无形资产价值年初数1318.3519万元与上述审计报告结论完全相符,说明1998年2月22日L宾馆资产移交无形资产价值13.5819万元已全部进入W无形资产汇总价值年初数1318.3519万元、年末数1308.4549万元范围内(详见W财务留存的鲁Z会字(2001)649号《审计报告》及山东Z会计师事务所鲁Z会字(2000)483号“济南S(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清查报告”)。
山东Z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10月31日向济南市W商场出具了鲁Z会字(2001)650号《审计报告》,W全部资产无形资产汇总价值年初数1308.4549万元、年末数1311.4549万元(汇总表附注无形资产分项包括W商场852.6101万元+N贸易中心442.253万元+L宾馆13.5918万元),因此,1998年2月22日L宾馆资产移交无形资产价值13.5819万元仍在W全部无形资产汇总价值年初数1308.4549万元、年末数1311.4549万元范围内(详见W财务留存的鲁Z会字(2001)650号《审计报告》)。
山东Z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3月2日向济南市W商场出具了鲁Z会字(2002)354号《审计报告》,W全部资产无形资产汇总价值年初数1308.4549万元、年末数1311.4549万元(汇总表附注无形资产分项包括W商场852.6101万元+N贸易中心442.253万元+L宾馆13.5918万元),再次说明1998年2月22日L宾馆资产移交无形资产价值13.5819万元仍在W无形资产汇总价值1308.4549万元范围内(详见W财务留存的鲁Z会字(2002)354号《审计报告》)。
作为改制资产评估基础的财务审计,山东Q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1月12日为W改制评估出具了鲁Q会特审字(2002)地第189号《审计报告》,载明W全部无形资产审计价值审定前2885.2006万元、审定后2853万元(即W无形资产价值年末数1311.4549万元+2002年6月10日W兼并F食品无形资产价值1573.7457万元=2885.2006万元),进一步说明1998年2月22日移交L宾馆无形资产价值13.5819万元仍在W无形资产价值年末数1311.4549万元范围内(详见卷宗材料第4卷P275-284及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
山东Z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12月12日出具了鲁Z会字(2002)489号评估报告,评估范围和对象中载明“济南市W商场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为该商场改制前的全部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前账面金额2853万元---上述资产负债已经山东Q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即该改制资产评估报告是在改制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范围的基础上而作出,清楚的证实了1998年2月22日移交L宾馆无形资产价值13.5819万元一直在W无形资产价值年末数1311.4549万元范围内,不存在任何抽逃与隐匿(详见卷宗材料第4卷P257-263)。
至于L宾馆四合街**号土地S集团是在改制资产评估后什么时间同意交给W?需进一步查实。在启动改制的山东Q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1月12日鲁Q会特审字(2002)第189号《审计报告》中,仍然引用了济南S集团1998年2月17日作出的(98)济S字第6号文件,因该土地拟由S集团予以收回,审计资产范围中应当不包括四合街**号土地。由此可见,在W改制资产评估之前,S集团并没有将L宾馆四合街**号土地交给W。结合本案其他证据,L宾馆四合街**号土地同意留给W应当是在W改制之后,在W改制后办理所属土地过户手续时,S集团2006年4月2日向土地局、房管局出具了“证明”,注有“济南L宾馆(纬三路**13号)土地面积2199.5平方米及房产和天桥区四合街**号土地面积1681.8平方米及房产,济南F食品(王舍人镇王舍人村**号)土地面积3618.5平方米及房产和(北园大街**号)土地面积27335平方米及房产,以上四处土地及房产2003年改制后归济南W商场有限公司所有”的内容(详见W财务留存的证明复印件)。
综上,以2002年7月31日为基准日的改制资产审计及资产评估,W提供的财务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遗漏的。其中涉及土地权益的无形资产数额,自始至终是连贯完整的,说明W无形资产自1998年2月22日至2002年7月31日期间审计评估,不存在任何抽逃或者隐匿问题。L宾馆无形资产自1998年2月22日移交W至2002年7月31日财务基准日的改制资产评估,原始记载的L宾馆无形资产价值13.5819万元始终没有发生变化且在审计评估范围内。退一步讲,若该无形资产13.5819万元中涉及L宾馆四合街**号房产价值2.2966万元不包括土地价值,那么,L宾馆四合街**号土地在改制评估前根本就没有移交W商场;若该价值包含了L宾馆四合街**号土地价值,那么,在改制过程中也根本不存在隐匿L宾馆四合街**号土地资产的问题。

2、关于F食品王舍人村**号土地
济南市S(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6月10日下发了济S字(2002)20号文件“关于对W商场、F食品公司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载明“2002年6月10日为两单位合并日---合并之日作为F食品公司人、财、物、债权、债务等事项的清查盘点日期,公司财务处参加财产会计事务的监交---”,F食品公司由W兼并(详见卷宗材料第10卷P133-135)。
济南市S(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监交单位于2002年6月10日主导了财产交接,接收单位济南W商场对济南F食品全部资产进行了接收,各方代表均在移交明细表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中无形资产移交明细表上注有土地价值1573.7457万元是两宗土地价值的总和(北园大街**号土地价值1471.1394万元+王舍人村土地价值102.6063万元=1573.7457万元),说明F食品无形资产价值1573.7457万元包含了王舍人村**号土地价值(详见卷宗材料第10卷P4-20)。
山东Q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1月12日为W改制评估出具了鲁Q会特审字(2002)地第189号《审计报告》,载明W全部无形资产审计价值审定前2885.2006万元、审定后2853万元(即W无形资产价值年末数1311.4549万元+2002年6月10日W兼并F食品无形资产价值1573.7457万元=2885.2006万元),即进入改制资产审计的无形资产价值审定前2885.2006万元、审定后2853万元中,包含了F食品王舍人村**号土地价值102.6363万元(详见卷宗材料第4卷P275-284)。
山东Z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12月12日出具了鲁Z会字(2002)489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载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853万元,调整后账面价值2853万元,评估价值3123.53万元,调增值270.53万元”,该评估结论载明的账面价值2853万元即调整后价值2853万元显然包含了F食品王舍人村**号土地价值102.6363万元(详见卷宗材料第10卷P47-53)。
需要说明的是,山东Z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鲁Z会字(2002)489号评估报告,涉及无形资产附件土地证资料中并没有F公司王舍人村**号土地证资料,济南市地产交易物业估价所2002年7月27日“济南F食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评估报告”,仅附有对F食品北园路43号土地估价为1310.104万元资料,没有附有F食品王舍人村**号土地估价资料(详见卷宗材料第10卷P91-96)。
如果评估机构因未能见到王舍人村**号土地证资料而导致漏评,那么,也不应当归责于刘某文,因该土地证及房产证在兼并交接时并没有移交给W,即该土地房产1997年1月1日因F食品公司与尹某恕签订《租赁合同》而实际由尹某恕占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45年,租赁期限内由尹某恕保管并使用土地证与房产证,至2006年8月16日刘某燕向尹某恕借用王舍人村**号土地证与房产证之前,该证件一直在尹某恕处占有保管,刘某文根本没有条件也不可能“指使孔某永将**号土地证从资产评估范围内抽出隐匿”,本案证据材料中收录了F食品与尹某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审民事判决书,其中关于尹某恕要求返还**号土地证的诉求即能够证实上述事实(详见卷宗材料第9卷P90-111)。
本案中,以审计为基础的资产评估没有包含王舍人村**号土地,刘某文也是被检察机关传唤后才得知的,如果评估机构因未能见到王舍人村**号土地证而导致漏评,那么该**号土地证及房产证均系承租人尹某恕占有保管,刘某文在2006年8月16日(W会计刘某燕从尹某恕处借土地证与房产证)之前是不可能见到该土地证的,因此也就不可能存在实施抽逃与隐瞒的问题。
综上,以2002年7月31日为基准日的改制资产评估,W提供的财务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遗漏的。其中涉及土地权益的无形资产数额,自始至终是连贯完整的,说明W无形资产自1998年2月22日至2002年7月31日期间,不存在任何抽逃或者隐匿。F食品无形资产自2002年6月10日移交W至2002年7月31日财务基准日的改制资产评估,W接收F食品记载的无形资产价值1573.7457万元已全部进入了审计范围内,刘某文没有隐匿王舍人村**号土地资产。

三、侦察机关讯问的孔某永关于刘某文指使其隐匿评估资产的证言是虚假的,明显与本案书证矛盾
卷宗材料同案犯孔某永供述“——在济南W商场改制期间所有上报国资委、审计评估事务所的改制资料都是国资委和审计评估事务所的人跟我联系,告诉我需要什么材料,我准备好后先向刘某文汇报,刘某文同意我提供后我才把相关资料提供给国资委和审计评估事务所——历城区王舍人村**号及天桥区四合街**号没有纳入改制资产-----当时W商场是全部资产(包括济南L宾馆和济南F食品的全部资产)已经大大超过零资产改制的范畴,我跟刘某文汇报了这件事,刘某文说超出的资产就得由改制后告诉股东出钱买——让我把济南W商场、济南L宾馆和济南F食品的所有土地及房产明细及相应价格都提供给他,他看了后就选了两块地及房产,即历城区王舍人村**号及天桥区四合街**号,并跟我讲不把这两块资产纳入改制范围——没有向国资委和审计评估事务所提供这两块资产的相关资料——”该供述是证明刘某文在改制过程中有抽逃或者隐匿W资产行为的唯一主观证据(详见卷宗材料第2卷P33-59)。
但本案的客观证据证实,W在改制过程中提供的财务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遗漏的。其中涉及土地权益的无形资产数额,自始至终是连贯完整的,说明W无形资产自1998年2月22日至2002年7月31日期间,不存在任何抽逃或者隐匿。L宾馆无形资产自1998年2月22日移交W至2002年7月31日财务基准日的改制资产评估,原始记载的L宾馆无形资产价值13.5819万元始终没有发生变化且在审计评估范围内。L宾馆四合街**号土地,至2002年12月12日改制资产评估之前并没有交给W,W就1998年2月17日兼并L宾馆及同年2月22日接收L宾馆无形资产价值13.5819万元,至改制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该无形资产13.5819万元自始至终在W提供的资产范围内;F食品无形资产自2002年6月10日移交W至2002年7月31日财务基准日的改制资产评估,刘某文代表W签字接收的F食品无形资产价值1573.7457万元(北园大街**号土地价值1471.1394万元+王舍人村土地价值102.6063万元=1573.7457万元))全部在审计范围内,刘某文不存在隐匿王舍人村**号土地的问题。

四、评估机构未能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本案中,W提供给评估机构山东Z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W无形资产账目中,清楚的显示了四合街**号及王舍人村**号这两块土地的账面价值,完整无遗漏,因评估机构没有履行“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的法定职责,导致“漏评”(详见卷宗材料第10卷P47-53)。
再者,卷宗材料中收录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其中注明的无形资产账面值2853万元,与审计机构对无形资产“审定后2853万元”的结论相同,说明审计与评估依据的账面及账目记载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证人孔某永证明“没有向国资委和审计评估机构提供这两块资产的相关资料”的问题,孔某永的证言明显与本案书证矛盾。
总之,尽管侦察机关调取了部分书证及孔某永等证言,拟证明刘某文在W改制过程中有抽逃隐匿国有资产的行为,但本案客观证据证实,刘某文代表W签字接收的L宾馆及F食品全部资产,均全部无遗漏的提交给了审计评估机构,自始至终没有安排孔某永隐匿L宾馆四合街**号土地及F食品王舍人村**号土地,也从未指使或者授意任何人隐匿或者隐瞒评估资产。
上述意见,敬请采纳。
律师: 杜鹃
2015年6月11日

【作者简介】
杜鹃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伙人会议副主席,二级律师。曾获济南市“十佳”律师、山东省“三八红旗手”、个人二等功与全国党员律师示范标兵等荣誉。杜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商事代理、公司法律服务等,曾为外资并购、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兼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党代表、济南市妇联执委、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曾先后承办过2002年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泰安胡建学等特大受贿”案、2006年轻骑集团高管人员涉嫌贪污案、2008年胶济铁路“4.28”特大交通事故案、2016年原全国政协副主席苏荣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案件。曾承办过德国西门子公司与国内企业股权并购、德国碧彩公司与国内企业资产并购、普利思集团企业改制、山水集团股权之争等非诉讼项目。
(编辑: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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