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涉嫌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15名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济南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除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不属于《批复》所规定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外,其余枪支属于《批复》中所规定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且所有上诉人及被告人主观上均是以“玩具枪”的认知进行买卖、持有,客观上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济南中院二审判处张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我所合伙人王宗军律师、吴兰征律师担任上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二审阶段辩护人。
我所合伙人王宗军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多年,先后为涉嫌单位行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抢劫罪、杀人罪、交通肇事罪等案件被告人辩护,其中为山东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一案担任辩护人,一审判决山东某公司无罪,该判决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