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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10-11 16:25:07 点击:3512次

2018年9月下旬,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送的《关于要求XX私募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
1. 被通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产品与某P2P平台存在的关联关系;
(2)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的情况;
(3)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详细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兼职情况;
(5)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是否有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形,如有,请详细说明;
(6)是否有涉嫌违法违规正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的情况;
(7)此外,法律意见书应当结合以上事项的核实情况,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异常经营情形后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重新核查。
2. 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中基协将暂停受理被通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备案申请、有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同时,被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所属证监局报告上述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同时向投资者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 如果被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通知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基协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4. 如果中基协的《通知》无法送达,被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基于此,我们特向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温馨提示如下:
1.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确认是否收到中基协要求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
2. 已经收到中基协《通知》的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开展关于异常经营情况的排查,并且聘请符合中基协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3. 对于未收到中基协本次《通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重视并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自查及合规运作,避免异常经营情形,减少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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